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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一年內二次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就運作或釋放量製作紀錄並定期申報。
三、一年內二次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標示毒性、警語及污染防制事項或未備具安全資料表。
四、一年內二次未依第十三條第一款監督運送駕駛人隨車攜帶文件、備具安全裝備及懸掛或黏貼運送工具標示。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稱之一年內,指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之違規行為,自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至第三百六十五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