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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託機構辦理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業務之專業審查人員,應具有從事化學相關工作二年以上經驗,並符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化學、毒理學、藥理學、環境工程、環境管理、環境科學、生命科學、化學工程、農業化學、公共衛生管理、環境工程與科學、環境與安全工程、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水資源及環境工程、環境衛生工程或其他相關領域之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國家普通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化學、化學工程、環境工程、環保技術、環境檢驗、環保行政等相關類科考試及格領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