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及其他相關業務,應以公開方式決定受託機構,並訂立書面委託契約。契約內容應載明委託期間、委託費用及支付方式、委託事項內容及範圍。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受託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委託事項內容及範圍、委託期間等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