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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核准登錄及其他相關業務之委託項目,包括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之審查、核准、駁回、撤銷、廢止、登錄後化學物質資料之申報或增補、核准登錄文件之核(補、換)發、展延、變更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