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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展延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同意展延:
一、一年內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達二次以上。
二、最近三年該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申報資料之運作量皆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