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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二條規定之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運作人應重新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
一、製造、使用或貯存場所遷移。
二、輸入、販賣營業場所遷移至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區域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