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保險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責任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責任保險金額: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為新臺幣七千萬元;第一類、第二類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保險金額: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第一類、第二類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為新臺幣一億六千萬元;第一類、第二類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為新臺幣三千六百萬元。
五、任一場所同時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含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為新臺幣一億六千萬元;不含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為新臺幣三千六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