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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環境用藥字樣如下:
一、一般環境衛生用藥、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或環境衛生用藥原體。
二、污染防治用藥。
三、一般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特殊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或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