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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環境用藥分裝、調配或委託製造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具之證明文件、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補正期間以三十日為限。
二、未繳納審查費者,逕予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