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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環境用藥原體之轉讓以下列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許可申請:未領有原體製造或輸入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於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或展延時,檢具經原體製造或輸入許可證持有者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之該許可證影本,併同辦理。
二、個案申請:環境用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於每次轉讓或受讓原體前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