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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報一般運送表單,應檢具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
以書面方式申報運送表單者,除前項規定外,應檢具運送表單及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之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影本;其申報資料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