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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散裝運送之申報,其數量容許上下各百分之五以內誤差。但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實際運送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