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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合格者
發給資格證書。
請領前項資格證書,應檢具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