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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毒性化學物質製造廠、場設置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人數,不
得少於左列規定:
一、員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得由其內符合資格之員工一人兼任之。
二、員工人數一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應置專任人員一人。
三、員工人數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五百人者,應置專任人員二人。
四、員工人數為二千五百人以上者,應置專任人員三人。
前項人員未能執行業務時,應於七日內由毒性化學物質製造廠、場負責人
,另行指派合格之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
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