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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 3 條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製造工廠,應具有下列設備:
一、微生物醱酵、培養或配製設備。
二、分裝或包裝設備。
三、貯藏設備。
四、滅菌消毒設備。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除作業場所之室內天花板、牆壁、門窗、地面等之構
造設備,應便於洗滌及消毒,其製造、加工等作業場所應有獨立之空調系
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