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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廠區及製造場所之衛生及管理。
二、製造流程之監督。
三、製造環境用藥時,應在現場執行督導工作。
四、環境用藥原體、半成品及成品管理之監督。
五、辦理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各項紀錄,確定內容無訛後,簽名或蓋章。
六、發生污染環境、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事故時,協助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及協助向事故發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通報作業,並應協助清理復原管理作業。
七、有關環境用藥製造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