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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校、博物館、美術館、社教館、文化中心、車站、埠頭、航空站、鐵路
列車、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
其他公共埸所得於適當地點設置吸菸區 (室) ,在吸菸區 (室) 外不得吸
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