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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醫院、診所、圖書館、航空器、渡船、電梯、公民營客運汽車、計程車及
捷運電聯車內不得吸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