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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
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吊銷
其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執照或病媒防治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