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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經處理後,其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五。
二、申請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者,應具備處理該類各項物品之方法及設施。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