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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參加評選之個人、團體或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報名表。
二、推行本法源頭管理措施績效優良、開發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優良或實
際再使用再生利用績效優良等事績相關證明文件。
三、地方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出具該事業上一年度無違反本法
及其他環保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參加評選之個人、團體免附前項第三款之證明文件。
參加評選之事業由公 (協) 會或地方主管機關推薦參加者,應檢附推薦表
一份,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