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就上一年度有前條所列之績效優良實績之
個人、團體或事業,辦理評選及獎勵。
前項評選之參選資格、報名方式、評選組別、初評及複評評分標準、獎勵
方式、獎金額度及相關評選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