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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回收廢棄物,其來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
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委託執行機關清除、處理之事業廢棄物中,其廢棄物種類與前二款相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