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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責任業者製造或輸入之責任物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者,得檢具下列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扣抵其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
一、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
二、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
三、不在國內廢棄之扣抵量彙總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七條第一項之責任業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