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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受補貼機構應依各項應回收廢棄物之認證手冊配合下列稽核認證作業事項:
一、設置及維護稽核認證設施。
二、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再生料及廢棄物之進貨、貯存、庫存及出貨管理。
三、稽核認證表單及相關資料登錄或傳送報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關稽核認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