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依類別分別執行下列業務:
一、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許可申請、申報及紀錄書表文件:
(一)確認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簽章。
(二)確認有關許可申請文件並簽章。
(三)確認定期監測報告並簽章;監督或確認設施機構委託檢測機構進行之事業廢棄物採樣並簽章。
(四)確認廢棄物清除、處理契約書內容不得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並簽章。
(五)確認廢棄物遞送聯單及營運紀錄並簽章。
(六)確認書面或網路申報資料。
(七)配合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稽查並確認簽章。
二、廢棄物清理設備、設施之操作及管理事項:
(一)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備查該設施機構之內容,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
(二)擬定並協調實施廢棄物清除處理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
(三)管理、維護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備)之正常操作,並作成保養維護紀錄。
(四)主動以書面向事業報告違反本法之情形及改善建議,並保留有關書面資料。
(五)配合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廢棄物減量、資源回收及宣導事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