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就事業於上一年度有前條所列之績效優良
實績,辦理評選及獎勵。
前項評選之報名資格、報名方式、評選組別、初評及複評評分標準、獎勵
方式及相關評選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之。
前項評選之初評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