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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民間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機關得終止其同意文件:
一、處理技術員離職時,該機構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
二、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內無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
三、申報文件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
四、未依投資契約內容或同意文件辦理者。
五、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經認定情節重大者。
主管機關發現民間機構有前項各款之情事者,應轉知主辦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民間機構自同意文件終止通知送達之日起,不得再接受委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但已從事清除、處理而未完竣者,應依主辦機關指示辦理,所需費用由民間機構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