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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廠 (場)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處理設施應置於具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油類混入或滲透功能之混凝
土地面。
二、處理設施周圍應有油類或液體之截流、收集及油水分離之設施或措施

三、具有防止廢棄物溢散、散發惡臭、污染地面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
要措施。
四、應具備有緊急應變措施及污染防治計劃書。
五、廢電子電器物品之處理作業,須在具有屋頂且四周有圍牆之封閉廠房
內進行。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