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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一般許可文件或簡易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事業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處理廢棄物之種類、代碼、每月許可餘裕處理容量及處理方法。
四、場(廠)地點。
五、許可期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