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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事業所置之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事業應即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之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