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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共同清除機構設立完成後,向本部申請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時,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
一、申請表。
二、組織章程。
三、共同清除機構設立許可證。
四、清除技術員資格之證明文件。
五、教育機構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清冊(含清運工具車籍資料)。
六、營運管理計畫書。
七、教育機構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