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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及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應登載事項如下:
一、核准字號及日期。
二、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場(廠)地點。
五、清除、處理教育機構廢棄物之種類及代碼、數量、處理方法、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等相關事項。
六、有效期限。
七、會員名冊(含各會員名稱)。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登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