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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依第十四條回收清除系統回收之廢一般物品及容器,除依經銷體系採逆向
回收方式之業者得自行送交處理或回收裝填再使用外,應交由公民營廢棄
物清除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送交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
二、送交資源化工廠再利用。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