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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辦機關遴選技術顧問機構之服務工作如下:
一、BOT廠之環境影響評估、廠外自來水及輸配電設備規劃工作。
二、招標文件及合約文件製作。
三、評審委員會之幕僚作業。
四、協助辦理審標及訂定底價工作。
五、興建期間興建營運公司執行情形查核相關事宜。
六、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