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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垃圾委託焚化處理計畫書經本署核定後,主辦機關應先將遴選技術顧問計畫層報本署核准後辦理公告遴選,主辦機關並應訂定各顧問機構及其參與人員之利益迴避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