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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基金會執行廢機動車輛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向委託之業者收取之費用或
獲得之收入,應成立專戶保管運用。
前項費用之收取標準,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