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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一般容器業者、共同組織或基金會,回收未接受委託回收之廢容器時,其
回收量應予扣除。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互換之一般容器者,該互換量得
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