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一般容器販賣業及一般容器商品販賣業者應依一般容器業者所提回收清除
計畫書執行回收工作,不得拒絕。
前項販賣業以自動販賣機經營者,應設置回收器具,其數量及設置地點,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