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許可,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