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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輸入:將其他國家之廢棄物運至我國之行為,但不包括轉口。
二、輸出:將我國之廢棄物報關或通關出口至其他國家之行為。
三、過境:其他國家之廢棄物以運輸工具載運至第三國,途經我國通商口岸(以下簡稱口岸)時貨品不起岸,由原運輸工具載運離境之行為。
四、轉口:其他國家之廢棄物以運輸工具載運至第三國,途經我國口岸時貨品需起岸,並於原口岸轉換運輸工具載運離境之行為。
五、有害廢棄物:指有害事業廢棄物、巴塞爾公約列管之有害性一般廢棄物及經其他輸出國、接受國或過境國之國內立法認定為有害之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