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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
續聘之。
前項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