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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方式收費者,其清除處理費得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代徵;代徵費用及應納稅費,由代徵之清除處理費內支應。
前項代徵費用,為已徵收清除處理費之百分之五,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商代徵機關調整公告。
自來水供水機構代徵之清除處理費應於扣除前項費用後,直接撥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方式收費者,由執行機關派員收取或委託金融機構代收。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方式收費者,由垃圾產生者於購買專用垃圾袋時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