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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鋁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鋁罐業者得經由左列方式回收廢鋁罐:
一、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回收。
二、由地區性回收桶、回收站或回收中心回收。
三、由零售商以押罐費方式回收。
四、由民間團體、學校、社區或藉社會公益性活動回收。
五、由回收機回收。
六、其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回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