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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環境衛生用藥:指一般環境衛生用藥、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及其原體,
包括殺蟲劑、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用藥。
二、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指以環境衛生用藥原體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
稱,所含之主成分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耐久儲存,使
用簡便之藥品。
三、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指以環境衛生用藥原體經加工調製而需稀釋或在
安全防護措施下,限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或病媒防治業者使用
之環境衛生用藥。
四、環境衛生用藥原體:指用以製造一般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所需之有效
成分。
五、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指以塑膠、玻璃、金屬、紙、鋁箔或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單一或複合材質製成,用以直接裝填環境衛生用藥
並經廢棄之容器。
六、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者:指經營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加工、分裝及
自製產品批發、零售、輸出、輸入原體之業者。
七、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者:指經營環境衛生用藥之批發、零售、輸入及
輸出業者。但不包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之批發商及零售商。
八、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批發商、零售商:指販賣一般環境衛生用藥之批發
商、零售商。
九、押金:指為回收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預先收取並於回收後退回之費
用。
十、回收率:指一定期間內環境衛生用藥業者回收之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
量與在國內所銷售之環境衛生用藥容器量之百分比。
十一、回收清除費用或收入:指回收清除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所支出之費
用或獲得之收入。
十二、處理費用或收入:指處理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所支出之費用或獲得
之收入。
十三、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回收之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地區性貯存
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