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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環境衛生用藥業者回收之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應自行、委託公、民營廢
棄物處理機構或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負責處理,除經中央主
管機關另定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環境衛生
用藥廢容器處理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備。委託處理者,應檢附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