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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環境衛生用藥業者應於環境衛生用藥容器明顯處標示回收標誌及材質;採
押金方式回收者,並應標明押金數額及退費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押金數額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三個月提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