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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潤滑油業者得聯合成立共同組織,其參加業者應依第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共同組織為潤滑油業者執行本法規定之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事宜,應檢
具組織章程等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之。
共同組織執行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以潤滑油業者論,其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以同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處分共同組織;違規
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解散,解散後之剩餘財產應使用於改善廢
潤滑油污染防治之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