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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寶特瓶製造業:指以 PET為原料生產半成品胚胎 (PRE-FORM) 或容器
成品之事業。
二、寶特品商品販賣業:指販賣以寶特瓶為容器,包裝食品、飲料、酒類
、清潔劑或衛生用品等之事業。
三、寶特瓶輸入業:指輸入空寶特瓶或可製寶特瓶之胚胎 (PRE-FORM) 之
事業。
四、寶特瓶商品輸業:指輸入以寶特瓶包裝之商品之事業。
五、營業量:指寶特瓶製造業之生產量,寶特瓶商品販賣業之銷售量,寶
特瓶輸入業之輸入量,寶特瓶商品輸入業之輸入量。
六、批發商:指以批發一般商品、食品、飲料為業者。
七、零售商:指以出售一般商品、食品、飲料為業之零售店、超級市場。
八、押瓶費:指為回收廢寶特品,向消費者預先收取之退瓶費。
回收率:指每年寶特瓶製造業其廢瓶回收處理量與總生產量之百分比、寶
特瓶商品販賣業其廢瓶回收處理量與總銷售量之百分比、寶特瓶輸入業及
寶特瓶商品輸入業其廢瓶回收處理量與其總輸入量之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