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3 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設置之掩埋場,事業應於申請事業廢棄物設置或處理許可文件時,併同封場復育計畫,送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未封場之掩埋場,事業應於本標準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後一年內,檢具封場復育計畫,送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